关于性侵害儿童,中国没有立法明确定义。2013年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指出,其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,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,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猥亵儿童罪,组织卖淫罪,强迫卖淫罪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引诱幼女卖淫罪,嫖宿幼女罪等。但实践中,还存在大量不构成刑法犯罪的性侵行为。
可能有些领导干部还是有种思维惯性:我不贪不占不拿不要就行了,干不干活谁也管不着。可是随着这几年对主体责任抓得越来越紧,尤其是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和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施行以后,那种看着星星、打着哈哈就能轻松混日子的时代早都一去不复返了。而在十九大确定了未来宏伟的目标任务之后,落实就更加成了关键。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每一次谈到工作落实,几乎都要反复强调“责任”二字:
《上海通过"养老立法":尊重习惯、弥合"数字鸿沟"》她以强奸犯罪举例,一般须满足是对方所为、有物证的条件,如果是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,还增加一个难点即证明不是自愿发生性行为,“时间越长,越难证明”。




